英倫概況:英國的政治概況
來源: 點擊數: 錄入時間:07-03-20 17:02:04

英國是一個單一制、君主立憲的民主國家,它的政府體系(即所謂威斯敏斯特體系)直接影響了許多其他國家的政治體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亞和牙買加等國。

英國沒有成文的憲法,但憲法慣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具有憲法的作用;各種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組成了所謂的英國憲法。

英國的國家元首和理論上最高權力的擁有者是英國君主,目前為伊麗莎白二世。實際上,女王只擁有象征性的地位,其權力的形式受到慣例與民意的約束,但是君主基本上還是可以行使三個重要的權利:被咨詢的權利、提供意見的權利和警告的權利;一個君主在位的時間越長,經驗與學識越豐富,他的意見就越會受到內閣和首相本人的重視,而這種君主與內閣之間的交流是在每周例行的秘密會議中進行的;事實上在英國,擁有最高政治權力的人是內閣首相(現任首相托尼?布萊爾于1997年5月2日起執(zhí)政),他必須得到下議院的支持,“君臨議會”(Crown in Parliament)代表了英國的國家主權。

政府:英國政府正式名稱為“女王政府”或“國王政府”(取決于在位君主),負責英國的行政功能。首相為政府首腦,由英國君主任命,但是依慣例此人必須是下議院中最有可能獲得下議院支持的議員;首相獲任命后再挑選其他部長和行政首腦,組成政府;大約20名最資深的政府部長和首相本人組成內閣。

政府對議會負責,回答議會質詢。政府提出的任何議案如果未獲議會通過,就將可能面臨議會的不信任動議,而這項不信任投票一旦通過則將迫使首相或宣布辭職,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實踐中,各政黨指任一名“黨鞭”,以保證所有該黨的議員根據黨的政策投票;這確保了一個在下議院中有較大比例優(yōu)勢的政黨能夠組成一個穩(wěn)定的政府,但是一個只在下議院擁有微弱多數的政黨組成政府,甚或是一個多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就會比較脆弱,有時為了保持政府不垮臺必須訴諸極端的措施,例如將生病的議員“抬進”(wheeling in)議會投票來確保取得多數。

議會: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臺,它是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就是從議會中產生,并對其負責;英國的議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下議院:英國全國被劃分為許多個選民人數基本相同的選區(qū)(選區(qū)的劃分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決定),每個選區(qū)選舉一名下議院議員。大多數選區(qū)議員是一個政黨的成員,但是無政黨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參加選舉,而且在正式法律中政黨并不擁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幾乎所有時候在下議院總有一個擁有絕對多數的政黨,該黨的領袖被君主任命為首相,下議院第二大黨的領袖則成為反對黨領袖。

議會中一般都會有一個超過半數的政黨,這要歸功于英國采用的簡單多數投票制度(由于缺少比例代表機制,政黨之間的差距容易被擴大,因此占優(yōu)勢的政黨很難不獲得超過多數席位),這也使得多黨聯合政府出現的可能性變??;一般情況下英國君主會詢問那位將組政府的未來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議院生存下來,而在一個政黨占多數的情況下這不會是一個問題;但在特殊情況下君主會要求一名議員“組成一個獲得議會多數支持的政府”,這時一個未獲下議院半數議席的政黨就必須組成一個多黨聯合政府,但后一種情況只在戰(zhàn)爭時期出現過;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組成不需要下議院的投票,而只需要君主的任命,對議會開幕時君主的致詞(Speech from the Throne)投票是議會所獲得的第一個對新政府表達意見的機會。

上議院:上議院曾經是一個世襲的貴族議院,但是目前英國正在對上議院進行重大改革,現在的上議院成員有部分還是世襲貴族,其他則是獲任命的議員(所謂終身貴族,即他們無法將貴族頭銜傳給后代)。上議院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并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1年。一般而言政府都會接受上議院提出的修正案,以節(jié)省時間,并避免發(fā)生兩院沖突的窘境。上議院也是英國的最高申訴司法機構,但事實上只有極少部分的上議院議員(法律議員,Law Lords)擁有司法仲裁權。

公共服務:公共服務機構是政治中立的組織,協(xié)助政府處理行政事務。公共服務的主要組成部分由政府的內政部門管轄,每個主要部門都有一名內閣大臣負責。大多數政府部門總部都設在白廳(倫敦的一條街名)上或周圍,因此“白廳”逐漸成為英國公共服務部門的代名詞。

權力下放:除了位于倫敦的英國上議院外,現在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都擁有自己的議會,這些議會中的部分議院是按照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的;雖然這些二級政府擁有部分立法等方面的權限,他們的權力還是無法足夠大到能與英國議會抗衡,三個地方議會之間的權限大小也各不相同;例如,蘇格蘭議會擁有立法權,而威爾士議會政府則只能決定具體如何使用由中央政府分配給威爾士的預算;此外,這些議會的存在不受憲法保障,它們的具體權責范圍也可由英國議會決定增大或縮小。

因此,英國被認為是一個權力下放的單一制國家,這與聯邦制國家是不同的;在聯邦制國家中,地方議會的地位得到憲法承認,其權限范圍和職責都有明確保障,中央議會無權隨意剝奪這些權力。

英國政府目前的政策是繼續(xù)下放中央權力,在未來的幾年中,英格蘭部分地區(qū)的民眾將舉行全民公決,以決定是否由民主選舉產生地方政府領導人。

地方政府:英國全國被分為許多地方當局(Local Authorities),地方當局再分為許多行政區(qū)。在地方選舉(一般在每年的5月舉行,各地區(qū)的選舉會錯開舉行,而不會集中在1年)中,每個行政區(qū)選舉一名代表(地方議會議員,Councillor)參與地方當局;地方當局負責有關教育、公共交通以及公共空間的管理。它們是最基層的權力機構。

選舉:英國使用多種不同的選舉制度,英國的議會大選采用的是簡單多數制。1999年工黨政府在設立蘇格蘭、威爾士和倫敦議會時為地方議會確定了使用聯立投票制(Additional Member System),而北愛爾蘭議會選舉使用的則是單記可讓渡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歐洲議會選舉使用了政黨比例代表制。

優(yōu)于簡單多數制所產生的對選票差距的擴大作用,在過去的幾次全國議會選舉中,一個獲得40%左右選票的政黨平均可分配到英國下議院60%左右的席次;自1935年斯坦利?鮑德溫領導的保守黨獲得大勝以來就沒有第二個政黨在全國范圍內獲得超過50%的選票,總得票數較少的政黨卻在議會中擁有更多席位的情況自二戰(zhàn)結束以來倒發(fā)生了兩次;出現這種不正常情況的原因是,英國擁有多黨的民主制度,因此在單一選區(qū)中,一名候選人可能以少過半數的得票而贏得勝利。對選舉制度的改革一直是政治議程上重要的一項,但自1998年10月詹金斯委員會所提出的采用聯立投票制的建議遭政府忽視以來,目前的工黨政府并未進行其他任何試圖改革選舉制度的嘗試‘在可預見的未來,政府將不太可能對選舉制度做出重大修改,除非選民結構發(fā)生根本性變化而導致工黨政府喪失在議會的壓倒性優(yōu)勢;低投票率是困繞英國的一個問題,上次議會改選的投票率只有59%。

政黨:在英國大部分地區(qū)都有三大主要政黨并立,但在北愛爾蘭,這些政黨都沒有明顯的優(yōu)勢,其中的兩個―工黨和自由民主黨甚至不在北愛爾蘭推舉候選人,這三大政黨自1678年以來就交替執(zhí)政過。
責任編輯:zhuoya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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