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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在國際法領域的權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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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多年來荷蘭有了一個新的出口產品:荷蘭民法典。該法典經過反復、深入細致的修改,成為目前世界上最新的現(xiàn)代立法。它完全迎合全球化信息社會的要求,并且經具體的調整后,為許多國家全部或部分沿用。這些國家同時受益于荷蘭在立法方面的專長。

  在此之前,荷蘭法學家的國際聲望曾經建立在國際法基礎之上。十七世紀初, 荷蘭法學家Hugo de Groot以《公海自由論》和《論戰(zhàn)爭與和平法》這兩篇著作為設立國際法的基礎。他在上述第一本著作中提出,任何國家不得對距海岸三海里以外的海域擁有獨統(tǒng)權。很多人認為,我們星球上的有些資源是屬于全人類的遺產,而不屬于個別國家或企業(yè),de Groot的說法離這一當下盛行的想法僅有一步之遙?!墩搼?zhàn)爭和和平法》為戰(zhàn)爭時期或者和平時期的國際陸地通行法規(guī)奠定了理論基礎。

  荷蘭國家雖小,但卻是國際法院的所在地,由此說明荷蘭在國際法領域的國際聲望。首先,荷蘭很難對他國施加影響。荷蘭的國家利益受惠于一個各國、各企業(yè)和各人均遵守國際法規(guī)的和平世界。其次,上個世紀之初在海牙舉行了數(shù)次國際和平會議,從而制定了有關戰(zhàn)犯待遇協(xié)議和被占區(qū)公民交往的規(guī)定。雖然交戰(zhàn)各國多次違反了這些法規(guī),但是當時制定的法規(guī)直到今天仍然有效。成立國際法院的動因是:各國將會把他們之間的分歧爭端帶進倍受尊敬的國際法院,以此替代戰(zhàn)場上的廝殺。雖然國際法院組建之初時的態(tài)度過于樂觀,但是各國在解決非本質性爭端時,還是常常訴諸于國際法院。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海牙還是國際刑事法庭所在地,它專門審判反人道罪。荷蘭法律界因此在國際上頗受矚目。

  荷蘭高校提供的法律英語課程體現(xiàn)了荷蘭的法律傳統(tǒng)。許多法律專業(yè)課程與國際法有關,常常涉及法律制度的比較。學生們還可以學習法學的最新分支,如太空法。人類目前的太空活動已經使太空法規(guī)的形成成為必然。然而,荷蘭不僅僅是在這個意義上對外國學生充滿吸引力。荷蘭法律不像美國或英國法律那樣以傳統(tǒng)共同法為基礎,而是基于源于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民法典和刑法典的法國法律。曾體現(xiàn)法國君主獨斷專橫的中世紀法律因法國大革命而被擯棄,并被新的法律所替代。新法律隨后也被所有法國革命戰(zhàn)爭中的戰(zhàn)敗國引進。因此,荷蘭法律屬于歐洲大陸法。許多歐洲以外的國家也選擇了法國法律模式。荷蘭由此成為那些對(國際)法律饒有興趣的中國人的理想之選。荷蘭對待法規(guī)的態(tài)度與英美截然不同。英美缺少系統(tǒng)化法律體制,因此判例法在英美國的作用要比在荷蘭更重要。

  正是由于荷蘭擁有如此現(xiàn)代的民法典,荷蘭偉大的國際法傳統(tǒng)和它在比較法學方面的盛譽,使荷蘭成為中國未來法學家們學習的首選,他們會因此而接觸到豐富的歷史和廣泛的專業(yè)知識以及古往今來的國際化氛圍和國際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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